資料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前言:
這裡面的那位評標專家最慘。從頭到尾,沒有收一分錢的好處費,但是卻捲入了串通投標這個窩案當中,並且還是主犯,在這些窩案犯罪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而且在同夥都坦白、主動交代犯罪事實、認罪認罰,爭取從輕處理的情況下,他還負隅頑抗,認為自己沒有收一分錢,不應該被判刑,還提起了上訴。法院認為,除他之外,其餘被告人都能坦白交代、認罪認罰,依法應從輕處罰。而他拒不認罪,不符合從輕處罰的條件。
他沒有收一分錢的好處費,卻干出了這些事情,不知道他在圖什麼。


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書
(2021)陝01刑終259號
原公訴機關陝西省西安市灞橋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肖軍,女,1963年1月26日出生,漢族,大學文化,中國啟源工程設計研究院退休職工,戶籍地陝西省西安市,因涉嫌犯串通投標罪,於2019年8月19日被拘傳控制,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依法逮捕,2021年2月18日被西安市灞橋區人民法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王海軍、張**,陝西耀軒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人楊先鋒,男,1975年5月28日出生,漢族,專科文化,原系藍田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幹部,中昕國際項目管理有限公司藍田分公司(以下簡稱“中昕藍田分公司”)實際控制人,住陝西省西安市藍田縣,因涉嫌犯串通投標罪,於2019年6月9日被電話通知到案,次日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於藍田縣看守所。
原審被告人劉甜甜,曾用名劉玉姣,女,1991年2月21日出生於陝西省渭南市縣,漢族,初中文化,陝西巨峰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巨峰公司”)市場部業務員,戶籍地陝西省渭南市XX城縣,因涉嫌犯串通投標罪,於2019年7月24日被拘傳控制,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12月23日被西安市灞橋區人民法院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潘星,女,1995年8月12日出生於陝西省大荔縣,漢族,專科文化,原系中昕藍田分公司出納,戶籍地陝西省渭南市大荔縣,因涉嫌犯串通投標罪,於2019年7月30日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12月29日被西安市灞橋區人民法院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劉航,男,1990年11月2日出生於西安市高陵區,漢族,專科文化,億誠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員工,戶籍地陝西省西安市高陵區,因涉嫌犯串通投標罪,於2019年7月24日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11月23日被西安市灞橋區人民法院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谷磊,曾用名谷永斌,男,1988年4月12日出生於西安市灞橋區,漢族,專科文化,巨峰公司市場部經理,戶籍地陝西省西安市灞橋區,因涉嫌犯串通投標罪,於2019年7月26日被電話通知到案,當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10月25日被西安市灞橋區人民法院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周德恩,男,1964年1月10日出生於西安市藍田縣,漢族,高中文化,原系藍田縣書記,局長,戶籍地陝西省西安市藍田縣,因涉嫌犯串通投標罪,於2019年11月20日被民警直接傳喚到案控制,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12月19日被西安市灞橋區人民法院取保候審。(說明:此處感覺“藍田縣書記,局長”缺了字,經網絡查驗,周德恩是原藍田縣衛計局局長,曾任某鎮書記。出於尊重原文的原因,沒有修改,而是以備註形式說明。)
原審被告人胡養纏,男,1969年2月6日出生於西安市藍田縣,漢族,大學文化,原系藍田縣委辦公室副主任,曾任藍田縣統籌城鄉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藍田縣統籌辦”)主任,戶籍地陝西省西安市藍田縣,住藍田縣,因涉嫌犯串通投標罪,於2019年11月20日被民警直接傳喚到案控制,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10月19日被西安市灞橋區人民法院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楊婷,女,1984年12月7日出生,漢族,大學文化,華夏國際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夏公司”)職工,戶籍地陝西省西安市雁塔區,住西安市雁塔區,因涉嫌犯串通投標罪,於2019年12月25日被電話傳喚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10月24日被西安市灞橋區人民法院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何佩,女,1993年11月11日出生於陝西省鎮安縣,漢族,大學文化,原系華夏公司招標部業務員,戶籍地陝西省商洛市鎮安縣,住西安市蓮湖區,因涉嫌犯串通投標罪,於2019年12月25日被電話傳喚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8月24日被西安市灞橋區人民法院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單位巨峰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10000677923229K)。住所陝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區,法定代表人周兆斌。
訴訟代表人劉勇,系該公司職員。
西安市灞橋區人民法院審理西安市灞橋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楊先鋒、肖軍、劉甜甜、潘星、劉航、谷磊、周德恩、胡養纏、楊婷、何佩及原審被告單位巨峰公司犯串通投標罪一案,於2020年12月7日作出(2020)陝0111刑初321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肖軍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聽取辯護人的意見,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2017年6月,被告人楊先鋒為經營招標代理牟利,以其妻名義註冊了中昕藍田分公司。此後,楊先鋒通過圍標手段,使中昕藍田分公司取得了藍田縣農村片區XX中心XX段(以下簡稱“片區XX段”)的招標代理權。
2017年8月,安爭、安騰(以下簡稱“安氏兄弟”,另案處理)兄弟倆為承攬片區XX段,利用其與招標方藍田縣統籌辦主任胡養纏的關係,以請客吃飯等手段取得了胡養纏的同意后,安騰授意楊先鋒為其操作圍標。楊先鋒與巨峰公司經理谷磊、業務員劉甜甜商定,由巨峰公司出面投標,中標后工程由安氏兄弟實際承建,巨峰公司按工程款的1.5%收取管理費。在施工招標資格預審前,楊先鋒授意張珂等人(另案處理)借用陝西大道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的資質幫巨峰公司圍標。胡養纏向楊先鋒明示了包括巨峰公司在內的意向入圍名單,楊先鋒聯繫被告人肖軍等擔任招標方專家代表,讓被告人潘星在抽取評標專家前屏蔽“難說話”的專家並將圍標公司名單傳遞給肖軍。肖軍在評標時率先為巨峰公司及其餘圍標公司打出高某某(說明:此處感覺“高某某”不通,感覺應該是“高分”。但是為了尊重原文,沒有修改,而是以備註形式說明),其餘評標專家跟從,致使巨峰公司及其餘圍標公司順利入圍,排擠了其他投標公司。楊先鋒從入圍公司中挑選出巨峰公司等5家公司參加資格后審,讓被告人劉航為此5家公司統一製作標書,將巨峰公司的標書做好,使其投標價最接近招標底價,其餘圍標公司的標書依次做差,經各被告人系列操作后,巨峰公司以287.88萬元順利中標。安氏兄弟實際施工后,巨峰公司向其收取了23250元管理費。
2017年10月,被告人楊婷所在華夏公司通過圍標取得了西安市藍田縣XX樓項目的招標代理權。此後,楊先鋒又與劉甜甜、谷磊、楊婷、潘星、何佩、劉航、肖軍等人串通,採用前述類似手段借用陝西開齡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等十多家公司的資質幫安氏兄弟選定的巨峰公司圍標,致使巨峰公司以890.25萬元中標,排擠了其他投標公司。巨峰公司向安氏兄弟收取了81946元管理費。
2018年3月,楊先鋒的中昕藍田分公司通過圍標取得了藍田縣醫院項目招標代理權,安氏兄弟為承攬該項目以行賄等手段取得甲方負責人周德恩的同意后,安騰又授意楊先鋒為其串通投標,楊先鋒與周德恩、劉甜甜、潘星、劉航、肖軍等人串通,採用前述類似手段借用陝西豐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等十多家公司的資質幫巨峰公司圍標,致使巨峰公司以2560.21萬元的價格順利中標,排擠了其他投標公司。巨峰公司向安氏兄弟收取了27000元管理費。
2018年6月,安氏兄弟為承攬藍田縣XX段XX村XX線景觀提升工程項目,安爭幫楊先鋒取得了該項目的招標代理權,安騰授意楊先鋒為其串通投標,楊先鋒讓劉甜甜等人借了多家公司資質參與圍標,在資格預審前讓肖軍指導潘星等業務員為多個圍標公司統一修改投標資料,在評標當日讓其員工向肖軍提供圍標公司名單,並讓肖軍做參與評標的專家的工作,給其圍標公司打高某某(說明:此處感覺“高某某”不通,感覺應該是“高分”。但是為了尊重原文,沒有修改,而是以備註形式說明)。后因甲方認為評分表有蹊蹺、評分結果不公而廢標。
案發後,巨峰公司退繳違法所得132196元,劉航退繳違法所得36000元,劉甜甜退繳違法所得6700元。
上述事實,有項目資料彙編、微信聊天及轉賬記錄、郵件往來記錄、抓獲經過、辨認筆錄、證人證言、扣押物品清單、銀行轉賬記錄、被告人楊先鋒、肖軍等人及其同夥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證實。據此,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楊先鋒、劉甜甜、潘星、劉航、谷磊、周德恩、胡養纏、楊婷、何佩及被告單位巨峰公司串通投標,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串通投標罪。被告人肖軍多次違反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提出的傾向性或者排斥性要求的規定,接受招標代理人傳遞的意向入圍公司名單,在評標過程中為這些公司打高某某(說明:此處感覺“高某某”不通,感覺應該是“高分”。但是為了尊重原文,沒有修改,而是以備註形式說明),致使其他投標公司被排擠出局,其行為屬於串通投標行為,且情節嚴重,也已構成串通投標罪。對被告人應依法懲處,違法所得應予追繳、沒收。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楊先鋒、肖軍、周德恩、胡養纏在其各自參與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餘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從輕處罰。除肖軍外其餘被告人及巨峰公司均能坦白交代、認罪認罰,依法應從輕處罰。被告人楊先鋒、谷磊、楊婷、何佩被電話傳喚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被告人周德恩、胡養纏被採取強制措施前在藍田縣XX委談話期間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均屬於自首,依法應從輕處罰。被告人楊先鋒、肖軍、劉甜甜、谷磊、潘星的部分串通投標未遂,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劉航、劉甜甜及被告單位巨峰公司能夠退繳違法所得,可從輕處罰。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至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七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人楊先鋒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十一個月,並處罰金80000元;(二)被告人肖軍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六個月,並處罰金30000元;(三)被告人劉甜甜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五個月,並處罰金20000元;(四)被告人潘星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五個月,並處罰金20000元;(五)被告人劉航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四個月,並處罰金20000元;(六)被告人谷磊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三個月,並處罰金20000元(罰金已繳納);(七)被告人周德恩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一個月,並處罰金15000元;(八)被告人胡養纏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並處罰金10000元;(九)被告人楊婷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10000元(罰金已繳納);(十)被告人何佩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8000元;(十一)被告陝西巨峰工程建設有限公司犯串通投標罪,判處罰金300000元;(十二)被告人劉航、劉甜甜及被告陝西巨峰工程建設有限公司退繳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由收取、扣押單位上交國庫。其餘被告人的違法所得繼續追繳,追得後上交國庫。
上訴人肖軍提出,她不是投標人或招標人,不屬於法律規定的串通投標罪的主體;她沒有串通投標的故意和行為,也未收取額外費用,在本案當中她是作為甲方代表代表甲方的意願與其他專家進行了溝通,她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其辯護人辯稱,肖軍並非串通投標罪的主體,客觀上沒有實施串通投標的行為,也未收取額外好處,並未損害任何人的利益,其行為不構成串通投標罪。請求法庭對肖軍作出公正判決。
經審理查明,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肖軍及原審被告人楊先鋒、劉甜甜、潘星、劉航、谷磊、周德恩、胡養纏、楊婷、何佩、原審被告單位巨峰公司犯串通投標罪的事實、情節是正確的,據以證明其實施犯罪的證據業已經過原審法院庭審示證、質證,證據確實、充分,且能相互印證,足以認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肖軍及原審被告人楊先鋒、劉甜甜、潘星、劉航、谷磊、周德恩、胡養纏、楊婷、何佩、原審被告單位巨峰公司串通投標,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串通投標罪,系共同犯罪。上訴人肖軍、原審被告人楊先鋒、周德恩、胡養纏在其各自參與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餘原審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從輕處罰。除上訴人肖軍外,其餘原審被告人及原審被告單位巨峰公司均能坦白交代、認罪認罰,依法應從輕處罰。楊先鋒、谷磊、楊婷、何佩被電話傳喚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周德恩、胡養纏被採取強制措施前在藍田縣XX委談話期間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均屬自首,依法應從輕處罰。楊先鋒、肖軍、劉甜甜、谷磊、潘星的部分串通投標未遂,可從輕處罰。劉航、劉甜甜及巨峰公司退繳了違法所得,可從輕處罰。對於上訴人肖軍提出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經查,上訴人肖軍明知楊先鋒、潘星等人串通投標,仍利用自己的評標專家身份,積极參与、協助,多次違反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之規定,接受招標代理人傳遞的意向入圍公司名單,在評標過程中為這些公司打高某某(說明:此處感覺“高某某”不通,感覺應該是“高分”。但是為了尊重原文,沒有修改,而是以備註形式說明),致使其他投標公司被排擠出局,其行為嚴重損害國家利益或招標人的利益,亦屬串通投標行為,是楊先鋒等人串通投標犯罪行為的重要組成部分。上訴人肖軍的犯罪事實,有項目資料彙編、微信聊天及轉賬記錄、郵件往來記錄、銀行轉賬記錄、辨認筆錄、證人張某某、潘某某、秦某某、韓某某、常某某、周兆斌等人的證言、共同作案人安爭、安騰、姚麗萍的供述、原審被告人楊先鋒、劉甜甜、潘星、劉航、谷磊、周德恩、胡養纏、楊婷、何佩等人的供述等證據證明,亦有上訴人肖軍的相應供述在卷佐證,足以認定。上訴人肖軍的行為符合串通投標罪的構成要件,構成串通投標罪。上訴人肖軍在共同犯罪中亦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原審法院根據上訴人肖軍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歸案后的認罪態度等情節,對其定罪準確,量刑亦無不當,本院應予以支持。上訴人肖軍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綜上,原審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吳加亮
審判員李景民
審判員 康妹
二O二一年三月五日
書 記 員 穆泓伯
魯龍龍何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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