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PP項目運作實務
主編:
周蘭萍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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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公司
項目公司是專門為實施PPP項目而成立的社會資本公司,通常被稱為“特別目的公司”(SPV)。根據國務院43號文件規定,投資者按照市場化原則出資,與政府共同成立特別目的公司來實施合作項目。因此,項目公司通常扮演着項目建設的實施者和運營者的角色。
(一)項目公司的設立
項目公司的設立完全遵循自願設立的原則,在具體項目中政府可根據項目特點決定是否參股項目公司。財金113號文第二十三條規定:“社會資本可依法設立項目公司。政府可指定相關機構依法參股項目公司。項目實施機構和財政部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應監督社會資本按照採購文件和項目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出資設立項目公司”。
新材料:項目公司的設立完全遵循自願設立的原則,並且政府可以根據項目特點決定是否參股項目公司。根據財政部和社會資本合作方向發展委員會的相關政策文件,社會資本可以按照法律規定設立項目公司,並且政府可以指定相關機構按照法律參股項目公司。同時,項目實施機構和財政部門也應當確保社會資本按照採購文件和項目合同的約定,及時足額出資設立項目公司,以確保項目的順利進行。
在實際操作中,社會資本作為公私合作(PPP)項目的實際投資者通常不會直接充當項目的經營者,而會設立專門的項目公司來進行投資。這是因為項目公司本身可以作為項目融資的主體吸引外部資金,同時項目公司的成立也有助於對項目風險進行隔離。一旦出現風險,債權人只能向PPP項目公司進行有限的追索,不會波及到投資者的個人資產(但假如投資者為項目公司對外融資提供擔保,則除外)。項目公司通常採用有限責任公司形式,作為簽署PPP項目合同以及其他相關合同的主體,並負責具體項目的實施。投資者通過股東協議明確規定項目公司的設立、融資和經營範圍、股東權利、承諾以及商業計劃和股權轉讓等事項。
根據財政部《關於規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有關政策的通知》(財金[2014]156號),項目公司的設立主體可以是社會資本一方(包括社會資本組建的聯合體),也可以是社會資本與政府指定機構共同設立,或者社會資本設立後由政府指定機構參股。如果政府指定機構參股項目公司,政府持有的股權比例應低於50%,且不具有實際控制權和管理權。
(二)項目公司的股權設置
在設立項目公司時,股權比例的設置應符合財政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聯合發布的《關於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進入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的指導意見》規定。根據該文件規定,政府在項目公司中持股比例應低於50%,並且不具有實際控制權和管理權。在確定股權比例時,政府和社會資本應考慮項目收益預期、合作期限、融資方式和渠道等因素,以實現合作雙方的互利共贏。
在PPP項目中,通常由社會資本主導設立的項目公司是項目的直接實施主體和項目合同的簽署主體。然而,項目的實施主要依賴於社會資本自身的資金和技術實力。任何項目公司或其母公司股權結構的變化,可能導致不適合的主體成為PPP項目的投資者或實際控制人,進而可能影響項目的實施。因此,在實踐中,政府通常通過鎖定期和限制股權受讓方主體資格的方式限制社會資本方股權變更。在鎖定期內,未經政府批准,社會資本不能轉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的項目公司股權。鎖定期是限制股權變更最主要的機制。社會資本方在簽署PPP項目合同時,應明確股權變更的前提條件,以避免後續爭議。除此之外,還可以約定股權鎖定期的例外情況,例如項目放貸方等融資方為履行項目融資擔保義務而涉及的股權變動,或允許社會資本及其關聯公司進行股權變動等戰略安排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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