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的賺錢行為,違法的賺錢行為有哪些?

違法賺錢行為,違法的賺錢行為有哪些
違法的賺錢行為,違法的賺錢行為有哪些?

違法的賺錢行為,違法的賺錢行為有哪些?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三條和第一百零八條分別列舉了違規從事營利活動的負面清單,並對此類行為做出了相應的處分規定。

從事違規商業經營或開辦企業

根據規定,任何違反有關規定在境外註冊公司或者投資持股,擔任非上市公司的股東或者持有非上市公司證券的行為都將受到相應的處罰。

1986年2月,黨中央、國務院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禁止黨政幹部從事經商辦企業的活動。此外,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也必須遵守2009年7月印發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嚴禁違反規定行為。同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也需遵守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於2023年11月印發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以確保工作人員不違反相關規定。

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或證券,並在國外註冊公司或進行投資,實質上是從事經商辦企業活動。一些具有一定權力的黨員領導幹部為了迴避黨和國家禁止黨員領導幹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而去國外註冊公司或者進行投資,以謀取個人利益。針對這種行為,必須對其進行黨紀責任追究。

官方強調了魚和熊掌不能兼得的道理。就任官而言,發財也是另一種選擇;反之,若選擇發財,則應放棄官職。一些黨員和幹部為了規避規定,秘密設立“影子公司”,通過代持方式擁有非上市企業股份等,這些行為破壞了黨風政風,甚至成為隱形腐敗的手段,必須堅決制止和嚴懲。

進行股票買賣或其他證券投資時違反規定

違反相關規定買賣股票或進行其他證券投資,以及利用在企業重組改制、定向增發、兼并投資、土地使用權出讓等工作中獲取的信息進行股票交易,或者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非正常獲利,都將受到相應的處分。

2001年4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頒布了《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規定了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在證券投資方面的行為準則。其中明確規定,黨員、幹部可以進行證券投資,但不得違規從事相關活動。具體來說,禁止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職務影響或其他不正當手段進行股票買賣,利用內幕信息買賣股票或證券投資基金,以單位名義集資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以及利用工作時間和辦公設施從事股票交易等行為。

特定人員禁止買賣股票,包括具有內幕信息的上市公司主管部門和國有控股單位主管部門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同時,如果特定人員的親屬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諮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特定人員也不得買賣與這些機構有業務關係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對於黨員、幹部來說,嚴格遵守這些規定是必要的。如果他們進行內幕交易或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而涉嫌犯罪,必須依法移送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從事違規的有償中介活動

違反相關規定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人將受到相應處罰,這是根據《條例》規定的。

有償的中介活動是指為了營利目的而收取費用,通過為銷售方和購買方、服務人和服務對象等雙方中介溝通信息、提供便利的活動。有些黨員、幹部雖然沒有直接經營商業或開辦企業,但是違規地從事有償中介活動,以此牟利。這也屬於違規經營營利活動,容易助長官商不分、與民爭利的不良風氣,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影響黨員、幹部公正辦事,甚至誘發以權謀私、權錢交易的現象。應當依據黨紀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4.違規兼職

在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單位中兼職時,違反相關規定或者在經批准兼職的情況下獲取額外薪酬、獎金、津貼等利益的,將受到相應處分,這是《條例》所規定的內容。

不合規定的兼職是指在經濟組織、社會組織中未經批准從事兼職(包括名譽職務),或者經批准兼職卻違反規定領取報酬。額外利益包括薪資福利、獎金、津貼,以及各種名義的顧問費、諮詢費等報酬。在經濟組織包括各種類型的企業(公司)、事業單位、行業組織、中介機構以及社會團體等。

違規兼職會導致黨員、幹部利用職權或便利謀取私利,損害公平公正。一些違規兼職實際上是在謀取特權或變現權力,對此應引起重視。此外,違規兼職參與經營活動也可能擾亂經濟秩序,引發不公平競爭。

黨中央、國務院一再強調,嚴禁幹部違規在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單位中兼職或兼職取酬。1998年7月,《關於黨政機關領導幹部不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通知》和2013年10月《關於進一步規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等文件,明確規定了領導幹部在社會團體和企業兼職問題應當嚴格遵守的管理規定。

黨和國家機關違規經商辦企業,嚴重違反了黨紀國法,損害了國家利益。要堅決依法依規處置違規經商辦企業的行為,加強監督管理,嚴格規範機關幹部的行為,確保黨和國家機關依法行政,廉潔自律,為人民服務。

根據《條例》規定,針對黨和國家機關違反有關規定從事商業活動或經營企業的情況,將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進行相應處分。

黨和國家機關違規經商辦企業,會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損害黨和國家機關的形象,對此應當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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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製:馬吉玉

責編:高海東

編輯:杜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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